关于俱乐部

首页 关于俱乐部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俱乐部在深圳市 民政局社团处注册。

名称:深圳市创新总裁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

住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综合服务楼

第三条俱乐部是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俱乐 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俱乐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社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俱乐部的宗旨是:适应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通过生动活泼的各项活动,使其成为沟通政府与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总裁的桥梁,成为官、产、学、研、资、介总裁的纽带,促进科技信息、创业理念、创新意识等各种资源交流碰撞、共享互动的平台,培养科技企业带头人,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脊梁式人物的学校,从而进一步塑造和提升高新技术发展的人文环境,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七条俱乐部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与依据,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务,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二)架起政府与企业总裁沟通的桥梁,协调政企关系,反映企业总裁呼声,为企业排忧解难。

()加强科技企业总裁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为企业总裁们聚首兰亭,交流心得,碰撞思想,吐胸臆提供场所与机会。

(四)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政府官员,商贾巨子、专家学者开展以洽谈、联谊、研讨、咨询、讲座、参观、考察、培训等形式的商务性、文化性活动,营造官、产、学、研、资、介共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计的氛围。

(五)开展符合俱乐部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八条俱乐部举办者 名称: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住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综合服务楼;法人代码证标识代码:44576518-8。

第九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俱乐部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及监督;

(二)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三)俱乐部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俱乐部章程, 保守俱乐部秘密;

(五)支持俱乐 部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俱乐部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俱乐部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领导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举办者负责。

第十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 任命、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领导俱乐部开展各项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须有 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等单位总裁,是在高新技术产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与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必须在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俱乐部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俱乐部董事长、 副董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俱乐部董事长、 副董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俱乐部董事长为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董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十九条俱乐部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俱乐部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董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出资举办,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除了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分配。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俱乐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俱乐部完成宗 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三十三条俱乐部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俱乐部的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